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6类食品65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40批次、不合格1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平湖市林埭镇吴秀娟纯净水店销售的标称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余姚市小曹娥阮泉淼烟酒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玉湖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舟山市普陀区金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宁波市甬初食品厂生产的三北黑麻酥糖,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慈溪市周巷爱连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豇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杭州晟升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小安土产蔬菜加工厂生产的台湾风味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余姚市莱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汕菜王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余姚市莱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温州市乐清市乐联商贸有限公司柳市柳青商场销售的鳊鱼,孔雀石绿、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苍南县新城农贸综合市场陈美凤摊位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台州市黄岩凤侠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二)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乐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乐耕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乐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乔珍摊位销售的羊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1011.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1011.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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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淀粉 制品 蛋制品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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